河南省标准化条例/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十一条有效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包括省地方标准和市地方标准。符合市场竞争和创新发展需要,适宜由企业、产业组织等市场主体制定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的,一般不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