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文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各类水文测站的建设应当符合水文规划和水文专业规划的要求。在水文机构已经设立水文测站的区域内,其他部门或者单位不再重复建设水文测站。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