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各类水文测站的建设应当符合水文规划和水文专业规划的要求。在水文机构已经设立水文测站的区域内,其他部门或者单位不再重复建设水文测站。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