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水文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技术规范,组织实施水文监测,并保证监测工作的质量。

水文机构设立的基本水文测站、专用水文测站和实验站由水文机构直接管理,并依照省水文机构的规定,承担水文监测任务。

水文机构设立的承担地表水水位、雨量、地下水和土壤墒情等观测任务的站点,可以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管。受委托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省水文机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水文观测任务。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