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本省的水文规划,组织编制水文专业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文专业规划包括各类水文站网、水文基础设施建设、水利系统的水环境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和水文信息业务等内容。

水文专业规划的有关内容应当与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协调。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