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本省的水文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本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