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文规划与建设第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本省的水文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本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