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而立项实施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实施,并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