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第六章 水文测报环境和设施的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水文测站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划定水文测站用于观测的场地和设施的用地以及道路的管理范围,并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