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第六章 水文测报环境和设施的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水文测站的观测场地、仪器、道路、标志、测船码头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使用、移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