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水文测站的观测场地、仪器、道路、标志、测船码头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使用、移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