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下列活动所使用的基本水文资料,应当由水文机构提供:

(一)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以及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

(二)水资源调查评价;

(三)确定重要的取水和排水的水量;

(四)有关行政执法活动和处理水事纠纷;

(五)对水文年鉴的数据进行重要变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