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文监测及资料管理第十三条有效水文机构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河流、洼淀和水库等水利工程的水质定期进行监测、调查。在水体受到污染可能危及用水安全或者发生突发性污染事故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