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文监测及资料管理第十五条有效水文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全省水文数据库,并负责全省水文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汇总、审定工作。在本省范围内开展水文要素监测的单位,应当按照资料管理权限向有关水文机构汇交监测资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水文机构提供的水文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转借、出版或者用于其他营利性活动。禁止伪造水文资料。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