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大型水库和与防汛工作有密切关系的中型水库、闸坝等水利工程以及与水资源管理工作有关的重要取退水口,应当设置水文监测设施,确定专人负责,并在省水文机构的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水文监测任务。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