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文监测及资料管理第十一条有效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