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第六章 权益保障第四十六条有效信用主体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可以向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的申请。经审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并报社会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修复后,按照规定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