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社会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比对。

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记载的信息与信息提供单位提供的信息不一致的,社会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通知信用主体。

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记载的信息与信息提供单位提供的信息一致的,社会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知信息提供单位进行核查,信息提供单位自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回复核查结果,核查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社会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核查结果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信用主体。信用主体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