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第六章 权益保障第四十三条有效信用主体认为社会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可以向社会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