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第六章 权益保障第四十二条有效信用主体有权知晓自身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等情况,以及本人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