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第五章 信用信息使用第三十八条有效金融机构可以对守信主体在融资授信、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按照风险定价方法,对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