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第五章 信用信息使用第三十七条有效信用主体应当在开展金融活动、市场交易、企业治理、行业管理、社会公益等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防范交易风险。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