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第五章 信用信息使用第三十六条有效行政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可以通过查询社会信用信息或者购买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服务,识别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应用大数据等技术开发和创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用产品,扩大信用产品的使用范围。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