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加强信用记录建设,建立守信和失信名单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制定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和程序,通过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政府门户网站及本单位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