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查询社会信用信息应当按照社会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进行。

查询自然人非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的,应当经被查询人书面授权,自然人查询本人信息的须进行实名认证。

查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非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的,应当经被查询单位书面授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查询本单位信息的须出具本单位书面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