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公共信用信息中的失信信息披露期限为五年,超过五年的转为档案保存。披露期限届满的公共信用信息中的失信信息采用授权方式查询。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