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第四章 信用信息查询第二十四条有效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并公布服务规范,设立信用信息查询窗口,为社会无偿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应当通过互联网、手机软件等向社会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加强合作,推动设置综合查询窗口,向社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便捷的查询服务。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