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第十八条有效鼓励信用主体以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向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提供自身社会信用信息,并保证社会信用信息的合法、真实、完整。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