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第十七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等可以记录自身经营管理活动中产生的市场信用信息;行业协会和平台企业可以根据管理和服务需要依法记录会员企业、入驻商户等的市场信用信息。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