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第十四条有效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报送信息。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可以按照约定归集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平台企业采集的市场信用信息。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