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报送信息。

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可以按照约定归集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平台企业采集的市场信用信息。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