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第十三条有效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以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作为关联匹配信用信息的唯一标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信用信息的唯一标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