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第十五条有效信息提供单位、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平台企业应当对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虚构信用信息。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