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七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以及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在七日内出具建筑工程备案证明书。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