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下列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一)已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工程概算;

(二)符合合同约定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

(三)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四)其他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