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六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