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依法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对建筑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