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二章 建筑许可第四条有效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以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建筑工程除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施工。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