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四章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之日起二十八日内,将竣工结算资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