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之日起二十八日内,将竣工结算资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