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下列建筑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和设区市确定的重点工程;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以及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三)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

(四)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非商品住宅小区、七层以上非商品住宅和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工程;

(五)文化、教育、卫生和体育等公共建筑工程;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