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建筑工程的承包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并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确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并可参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工程建设定额。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