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四章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建筑工程的承包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并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确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并可参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工程建设定额。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