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采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建筑工程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建筑市场参考价、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