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四章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采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建筑工程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建筑市场参考价、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