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四章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并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的造价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