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二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未清偿拖欠工程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其新的建设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使用有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的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限,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