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