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的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