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审查投标申请人的资质等级、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信用状况和设备等情况。

资格审查的内容和标准必须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规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