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十二条有效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当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