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十一条有效在本省从事建筑及中介服务活动的省外企业,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企业信息,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