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本省从事建筑及中介服务活动的省外企业,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企业信息,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