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