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九条有效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公开招标。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