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乡村人居环境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所有权人可以自行管理或者委托有管理能力的他人管理。

乡村人居环境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障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正常使用。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