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村庄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暂未完成村庄规划编制的,应当符合上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向村民无偿提供适合本地实际的村民住房建设通用图集,并给予技术指导。

按照政府引导、村民自愿原则,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集成资金资源,优化要素配置,积极改善村民居住条件。

村庄建设应当保护历史建筑、自然景观和人文风貌,彰显村庄特色。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