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乡村人居环境改善促进条例/第二章 村容村貌提升第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乡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方案和村庄规划,加强乡村人居环境改善有关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